1.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哪些單位必須為職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有雇工的個休工商戶,都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卻沒有參加,政府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責令其限期參加,補繳工傷保險費,并且追加保險費的滯納金;對逾期仍然不參保繳費的,并處罰款。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的醫療、待遇等費用都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3.參加工傷保險有什么好處?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后,不僅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享受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而且在相關部門的監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傷職工及時、足額獲得條例規定的各項待遇,包括獲得從工傷保險基金長期領取的待遇,從而解決職工工傷后維權困難、待遇落實難、長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問題。
4.職工發生工傷后該怎么辦?
5.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規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受理權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 年內,可以直接向有受理權限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包括哪些人?
代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哪些材料?
(1)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2)屬于下列情況的還要再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四)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書;
(五)因工作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8.應當向哪個部門提出工傷定申認請?
受傷職工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向參保經辦機構對應的市、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市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受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應當向市級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其他情形應當向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全市因工死亡申請和視同工傷申請由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受理。
9.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怎么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中,行政復議是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請,申請復議的期限為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行政訴訟是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訴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個月內;經行政復議的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
10.什么情況下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提出申請的同時,工傷職工也可結合具體情況,就是否具備工傷康復資格、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等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
11.勞動能力鑒定的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我國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發布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
12.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證;
(2)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3)醫學資料(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13.應當由誰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能夠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主體分為三類:
(1)用人單位,即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
(2)工傷職工,即因工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職工如果認為工傷受到的傷害可能或已經影響其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工傷職工受傷較為嚴重,自己提出申請有困難,可由其近親屬代為申請。
14.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5.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規定的?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16.工傷職工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維權?
(1)勞動仲裁;
(2)行政復議;
(3)行政訴訟。
17.什么是職業?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為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國法定的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具體可查詢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18.新職業病防治法什么時候實施的?
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并實施。
19.患職業病的職工應向哪里申請診斷?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
20.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鑒定。
21.建筑業等流動性大的單位職工如何參加工傷保險?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像建筑企業這類使用農民工較多、職工流動性大的企業,因為職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有義務為每個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按照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